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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赣江新区辖区内一超市经营的白壳鸡蛋经抽样检验,因氧氟沙星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定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案过程中,经营者提供了涉案食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证照等索证索票材料,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新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该案件主体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适用免罚规定,最终免于行政处罚。
下一步,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开展溯源调查,移交抽检不合格有关线索给上游供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溯源工作,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