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海曙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历经3年的民事纠纷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收到90岁高龄申诉人的感谢信和锦旗。
2020年1月3日,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九级,诉请车主石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查明余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23.7万余元,又查明余某某在住院期间,石某某垫付医疗费、护理费6.2万余元,保险公司预支医疗费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某经济损失19.2万余元;伤残鉴定费由石某某承担,经折抵,余某某需返还石某某5.7万余元。
余某某认为,石某某垫付的医疗费中包含保险公司支付的1万元,这笔钱应当由石某某退回;她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法院应当支持而未支持。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余某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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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宁波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标准来计算,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某19.6万余元,其他诉求因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余某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余某某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调取原审诉讼卷宗材料,接访申诉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又走访了医院,核查余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让申诉人的代理人补充调取保险公司的转账记录,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肇事车主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出现错误,且认定余某某的护理期限确有不当,损害了余某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案件历经法院三级审查,但是仍未能息诉息访。
考虑到余某某已是九旬高龄,深受诉累多年,检察机关经过充分研判认为,本案大部分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争议金额不大,有及时履行的条件和可能性,启动监督程序,会让当事人再次陷入诉讼程序,办案周期较长,监督的结果也未可知,检察和解是监督办案的最优解。
明确这一目标之后,检察官迎难而上,运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力促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检察官联合原审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做三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保险公司同意再赔付护理费9000余元,石某某同意退还被错计或重复计算的医疗费、护理费合计1.4万余元。因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赔偿的金额与余某某的实际预期存在差距,余某某的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为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承办检察官精心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民事调解经验丰富的律师、社区党委书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参与引导和解、息诉工作。听证员、检察官分别从客观公正的角度为当事人剖析案情、分析利弊,说服余某某的代理人放弃不合理的诉求。同时,又说服石某某补充支付部分护理费。
最终,三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余某某的代理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历经三年的诉讼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为彰显司法关怀和温暖,宁波市检察院联动属地检察院,为余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让检察履职既有力量又有温度。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应当依法安全规范使用。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余某某就同一损害获得“医保报销利益”和“加害人赔偿利益”双重赔偿,医保机构因不能及时了解第三人侵权的情况,无法追回医保基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随后,承办检察官将医保基金追偿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部门,并建议医保机构堵塞交通事故纠纷、第三人侵权等相关案件当事人在康复期间刷用医保的监管漏洞,以实际行动守护国有资产安全。
经该院依法监督,医保机构核查后,向申诉人余某某追回通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260余元。